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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汽联合汽车零部件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358****94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民初1号
    案号 (2020)苏05执2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08-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汽联合汽车零部件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12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在编号为8907201728060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8月2日逾期利息为2837333.34元,复利为48164.83元,之后的罚息以借款本金8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结欠的逾期利息2837333.3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中汽联合汽车零部件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在编号为8907201728066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9961178.15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8月2日逾期利息为1417314.37元,复利24053.5元,之后的罚息以借款本金39961178.1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结欠的逾期利息1417314.3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中汽联合汽车零部件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律师费用损失1267706元;四、被告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中汽联合汽车零部件连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13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汽联合汽车零部件连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79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52944元,由被告中汽联合汽车零部件连锁有限公司、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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