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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市佳祥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8275****618T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82民初7867号
    案号 (2018)苏0682执42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03
    发布日期 2019-02-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市佳祥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陆翔代偿款本息974490.03元。 二、被告如皋市升平木业有限公司、钱琳,于本判决生效后在被告南通市佳祥制衣有限公司未能清偿的情况下,各自给付原告陆翔代偿款243622.5元。 三、驳回原告陆翔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45元,保全费5000元,共18545元。由被告南通市佳祥制衣有限公司承担9745元,被告如皋市升平木业有限公司、钱琳各承担4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545元(该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收款单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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