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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市佳祥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童海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5060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82民初10819号
    案号 (2017)苏0682执18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3
    发布日期 2018-05-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南通市佳祥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闫竹英借款人民币38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童海祥对被告南通市佳祥制衣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闫竹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南通市佳祥制衣有限公司、被告童海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原告闫竹英负担900元,被告南通市佳祥制衣有限公司、被告童海祥负担3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收款单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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