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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同业鑫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继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1567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762号
    案号 (2015)金执字第010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23
    发布日期 2015-07-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同业鑫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900,930.74元、利息664,702.36元,并承担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9,900,930.7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陈继国对被告上海同业鑫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款的债务在最高额2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同业鑫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上海博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国新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金罗琳工艺礼盒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同业鑫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同业鑫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6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同业鑫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陈继国、上海博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国新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金罗琳工艺礼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六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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