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20069****538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204民初917号 |
| 案号 | (2021)湘0204执45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湖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新民村电力机车研究所工程中心的不动产(株房权证株字第00233904号);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合计11 226 344.04元的财产。 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 上述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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