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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工商岭处字(2019)第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2月20日在东莞市大岭山镇水朗村工业路源益科技园三楼302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为查清案件事实,拟立案查处,请审批。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二、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10
    决定机关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朗文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