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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惠通聚酯技术有限公司设备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09155****18X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091民初884号
    案号 (2016)苏1091执5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3
    发布日期 2016-11-0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扬州惠通聚酯技术有限公司、扬州惠通聚酯技术有限公司设备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博瑞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71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436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两被告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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