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诚拓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80057****55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802民初310号 |
案号 | (2020)皖0802执9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诚拓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35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6二、如被告安徽诚拓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江勉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坐落于迎江区迎江宾馆附楼第9-10轴线门面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在3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盛况、盛之春、安庆市捷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居鸿千、黄至安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2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52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安徽诚拓贸易有限公司、盛况、盛之春、安庆市捷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居鸿千、黄至安、江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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