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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萨仁格日乐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25261969****2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03民初2715号
    案号 (2021)皖0203执9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04-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元登、乌云苏伦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9957.96元、利息5862.23元、罚息34822.15元、复利4428.29元,并自2020年6月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萨仁格日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蒙HCH127,车架号LGWFF4A57EF206535)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第4页共7页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7元,由被告元登、乌云苏伦嘎、萨仁格日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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