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八星控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533****58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03民初3971号 |
案号 | (2021)湘0103执66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长沙南湖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就位于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保利国际广场B3栋1901至1926号的26间房屋签订的26份《长沙市保利国际广场项目商业物业租赁合同》于2019年1月28日解除; 二、限被告湖南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南湖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 541 626.31元; 三、限被告湖南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南湖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22 090元(用被告湖南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押金322090元予以抵扣,原告长沙南湖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无需退还被告湖南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押金322 090元); 四、限被告湖南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南湖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 1 173 025.59元; 五、限被告湖南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南湖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 66 853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被告北京八星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原告长沙南湖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 981元,由原告长沙南湖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 000元,由被告湖南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八星控股有限公司10 981元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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