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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宾市和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47208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青羊民初字第05075号
    案号 (2018)川0105执53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8
    发布日期 2019-04-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宜宾市德春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13753776.65元及截止2016年1月7日的利息、罚息、复息合计781816.21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8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筠连县诚忠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宜宾昌和物资有限公司、宜宾市和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国勇、黄载娴、陈兴、彭兴连、周正松、邵泽秋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筠连县诚忠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宜宾昌和物资有限公司、宜宾市和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国勇、黄载娴、陈兴、彭兴连、周正松、邵泽秋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宜宾市德春利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二百五十三条(?javascript:SLC(98761,229)?)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89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18?494元,由被告宜宾市德春利实业有限公司、筠连县诚忠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宜宾昌和物资有限公司、宜宾市和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国勇、黄载娴、陈兴、彭兴连、周正松、邵泽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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