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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税一稽罚[2021]120
    违法行为类型 淳安县千峰水泥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6年,在从江苏籍男子(个人)处购买编织袋后,取得第三方单位上海励服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清单如下:序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金额(元)税额(元)1310016213095786142016/12/1399145.316854.72310016213095786152016/12/1395883.7616300.243310016213095786162016/12/1399555.5616924.444310016213095786172016/12/1399507.6916916.315310016213095786182016/12/1399186.3216861.68    493278.6383857.37上述发票你单位已于2016年12月份认证抵扣,成本于当年结转,后于2017年5月做进项转出处理,补缴相应增值税和滞纳金,上述发票相应的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未作处理。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83857.37元在2017年度入账,未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2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8
    决定机关 杭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