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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融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汪卫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00066****042T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铁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桂7102执1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3
    发布日期 2017-09-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刘大华返还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西路25号融昌.邕江银座4095、4096号商铺; 二、支付租金51023.92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300元,共计52323.92元; 三、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1、以8293.52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以10338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以10388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以10388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5、以10388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6、以1378.4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计算方式:从2016年5月13日起至实际归还房屋之日止,按每季度10388元计付); 四、被执行人广西融昌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应付租金、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五、负担本案执行费用684.86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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