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鄞卫当罚字[2021]第200023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 |
行政处罚内容 | 宁波鄞州正吉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存在于2021年11月1日未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的行为,不符合鄞州区应对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医疗救治工作方案关于“要规范和细化发热病人接诊、筛査、留观、转诊工作流程,确保所有来院患者经预检分诊后再就诊,发热患者全部由专人按指定路线引导至发热门诊或者发热诊室就诊,防止发热患者与其他患者密切接触,避免交叉感染”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现决定对宁波鄞州正吉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01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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