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乐安府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52307****099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5民初676号 |
案号 | (2021)鲁05执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乐安府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9999999.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1、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利息,扣除2017年9月21日偿还的利息145.21元;2、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罚息;以29999999.8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罚息。3,以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复利);二、被告山东鹤园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龙翔实业有限公司、杨红然,代炳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山东鹤园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龙翔实业有限公司、杨红然、代炳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乐安府食品有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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