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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3****3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初5号
    案号 (2021)粤03执38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8
    发布日期 2021-09-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华商银行对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为:1.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合计276861143.22元,如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深圳市迪斯卡特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7672451.13元的债权转让华商银行履行完毕,则应在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的债务中再行扣除27672451.13元;2、律师费4万元。 二、被告李瑶除应对上述判决第一项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外,还应承担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破产债务之外的罚息及复利(以250515600.42元为基数、以罚息利率7.96%为标准,自2019年11月7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华商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1842.2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华商银行负担200元,由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李瑶负担1366642.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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