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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宁城县志永米业有限公司虚假广告宣传“纯天然”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4-03
    决定机关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孙树山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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