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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南期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明先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000MA****LE9D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784号
    案号 (2018)粤0104执152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8
    发布日期 2018-08-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南期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返还975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3月29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568元,由被告广东南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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