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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博市监处字[2018]7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生产溴酸盐含量不合格矿泉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应于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3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8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28
    决定机关 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