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博市监处字[2018]7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生产溴酸盐含量不合格矿泉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应于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罚款3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88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28 |
决定机关 | 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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