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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资阳市尚瑞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严照雄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04718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8民初35921号
    案号 (2017)京0108执120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5
    发布日期 2017-12-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景开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四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阳四海投资有限公司、资阳市融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尚瑞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四通锻压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内江四海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四川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内江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瑞普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隆昌县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岳池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合江县四海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省榆树市四海食品有限公司、佳木斯四海食品有限公司、四川月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泸洲格林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刚、陈磬、孙素清于二O一七年八月十八日前向原告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50万元、利息60万元、律师费12万元; 二、若被告四川景开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四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阳四海投资有限公司、资阳市融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尚瑞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四通锻压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内江四海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四川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内江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瑞普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隆昌县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岳池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合江县四海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省榆树市四海食品有限公司、佳木斯四海食品有限公司、四川月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泸洲格林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刚、陈磬、孙素清未按期履行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向原告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全额利息、滞纳金260万元; 三、案件受理费29070元,原告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四川景开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四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阳四海投资有限公司、资阳市融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尚瑞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四通锻压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内江四海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四川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内江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瑞普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隆昌县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岳池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合江县四海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省榆树市四海食品有限公司、佳木斯四海食品有限公司、四川月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泸洲格林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刚、陈磬、孙素清负担,于二O一七年八月十八日前向原告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 四、公告费260元,原告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五、原告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景开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四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阳四海投资有限公司、资阳市融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尚瑞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四通锻压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内江四海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四川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内江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瑞普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隆昌县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岳池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合江县四海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省榆树市四海食品有限公司、佳木斯四海食品有限公司、四川月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泸洲格林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刚、陈磬、孙素清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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