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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中赣联创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21MA****030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21民初3576号
    案号 (2021)赣0121执2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日期 2021-03-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中赣联创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退还押金人民币70087.5元; 二、被告南昌中赣联创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延迟退还押金人民币70087.5元的利息(以人民币70087.5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过高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8元,减半收取为1449元,由原告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49元,由被告南昌中赣联创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承担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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