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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昆山安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355****590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82民初4189号
    案号 (2021)苏0582执28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30
    发布日期 2021-08-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昆山安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陆忠货款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96434638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804元由被告昆山安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昆山安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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