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0473****001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04民初14018号 |
案号 | (2020)津0104执6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刘克龙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贷款本金1683292.2元、支付2016年7月4日至2017年10月19日的罚息181350.5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刘克龙以1683292.2元为基数,按编号HT0101030140014687的《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支付2017年10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三、被告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克龙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克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管辖异议前开庭、判决)由被告刘克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被告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履行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刘克龙追偿;公告费(管辖异议后开庭)260元,由被告刘克龙自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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