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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贺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84710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01民初5334号
    案号 (2018)津0101执24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06
    发布日期 2018-06-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文新、李文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解放路支行借款本金35290.66元,截至2016年5月31日的利息1099.76元、罚息427.55元、复利35.23元,及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息); 二、被告李文新、李文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被告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偿付款额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上述偿付款额,如被告李文新、李文志到期不履行,原告可与被告李文新协商以其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云阳道云阳西里1-6-302的房产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过原告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李文新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文新、李文志继续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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