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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贺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84710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06民初1289号
    案号 (2018)津0106执8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7
    发布日期 2018-05-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畅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项16192629.38元并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代偿款项16192629.3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被告天津市畅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178119元; 三、被告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王铁鑫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2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0584元,由被告天津市畅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铁鑫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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