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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泰禾锦川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MA****CL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35394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32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日期 2021-03-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天津泰禾锦川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楚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款项200000元及自2020年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02.5元,由被告泰禾锦川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由其在履行本判决时迳行给付原告。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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