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丹环行罚字[2019]5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09 |
决定机关 | 丹阳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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