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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73****207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06民初6891号
    案号 (2021)苏0106执37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6
    发布日期 2021-07-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丹阳市和鑫源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剩余借款本金29949792.67元,支付利息(含罚息)2106219.19元,并继续支付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二、被告江苏长三角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谈爱松、花巧云对被告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包括案件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追偿,向被告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三、驳回原告丹阳市和鑫源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4-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404元,减半收取102202元,由原告丹阳市和鑫源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62元,由被告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江苏长三角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谈爱松、花巧云共同负担10104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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