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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73****207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1民初2271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20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3
    发布日期 2021-08-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和鑫源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215343.84元,合计30215343.84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谈爱松、花巧云对上述借款本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87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3437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将此款连同上述应付款于本5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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