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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73****207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7519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15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7-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万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按年利率6.96%计算;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9.048%计算);二、被告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林新生、谈爱松、王玉微对被告江苏万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8400元,由被告江苏万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林新生、谈爱松、王玉微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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