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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73****207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1民初4848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5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日期 2021-06-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和鑫源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2月26日尚欠的借款本金34977779.01元、利息942217.79元,合计35919996.8元,并承担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谈爱松、花巧云对被告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7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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