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8173****207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1民初5625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5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长三角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贷款本息22618731.62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19年6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有权以被告江苏长三角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抵押的动产(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3410.81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长三角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000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江苏金港特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长三角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800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江苏倍嘉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长三角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800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巢欣、杨倩、吴昌广对被告江苏长三角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1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8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59894元,由被告江苏长三角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江苏金港特钢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用55000元由原告负担(该费用已由被告李素兰垫付,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李素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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