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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73****207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1民初2457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5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日期 2021-05-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长三角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金鸿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85万元、利息124929元(利息算至2019年8月19日),合计15974929元,并按《贷款合同》约定承担2019年8月206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巢欣、杨倩对被告江苏长三角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向原告丹阳市金鸿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3825元,由被告江苏长三角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巢欣、杨倩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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