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澄市监案字(2019)第16-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33瓶“冷火”牌灭火器,2、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20 |
决定机关 |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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