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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郑县工商局处字〔2017〕第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案未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行政处罚内容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27
    决定机关 汉中市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仕凯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