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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浩谊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祖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93696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嘉民二(商)初字第1470号
    案号 (2013)嘉执字第046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9-01
    发布日期 2016-07-05
    已履行 已履行120万元
    未履行 尚余1754027元未履行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浩谊物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嘉定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 二、被告上海浩谊物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嘉定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28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方式即年利率23.4%计收); 三、被告上海浩谊物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嘉定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13000元; 四、被告上海浩谊物资有限公司届时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上海嘉定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上海浩谊物资有限公司协议,以存放在上海惠达陶瓷有限公司仓库内的2030.375吨盘螺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物品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物品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上海浩谊物资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浩谊物资有限公司清偿; 五、被告吴祖胜、被告王鹏、被告汤序国、被告邓舒平对被告上海浩谊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祖胜、被告王鹏、被告汤序国、被告邓舒平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浩谊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上海浩谊物资有限公司届时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上海嘉定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汤序国、被告吴桂芳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180弄28号501室的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00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浩谊物资有限公司清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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