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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浙衢江)质监罚字〔2016〕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衢州中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6年6月28日,按照《关于开展全省“蓝剑2号”特种设备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浙质特发〔2016〕24号文件及市局组织互查的要求,衢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衢江区分局和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组织执法人员对位于衢江区大洲镇的衢州中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该公司李琳在现场陪同检查。检查时现场正在进行溶解乙炔气体充装,在该公司充装台有一批充装好待销售并张贴有合格证的溶解乙炔钢瓶,其中有4瓶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检验圈上标明下次检验日期、充装日期分别为16年3月、16年6月27日,15年3月、2016年6月26日,15年9月、2016年6月27日,16年1月、2016年6月15日。经李琳确认上述4只溶解乙炔气瓶是该公司充装的,并向法定代表人陈蕾进行汇报。现场请示领导同意,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充装的4只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溶解乙炔钢瓶依法进行封存。2016年6月29日本局予以立案。此案经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经查明:衢州中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8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147787776U,主要从事溶解乙炔生产、充装等。2016年7月12日,衢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衢江区分局执法人员就衢州中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对衢州中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蕾委托代理人李琳调查核实,衢州中园能源科技有限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8-29
    决定机关 区质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