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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阜阳天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0075****134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202民初528号
    案号 (2021)皖1202执35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2
    发布日期 2021-12-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阜阳天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洪邦欠款48.569863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年利率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姚洪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11820元,由原告姚洪邦负担840元,由被告安徽阜阳天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9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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