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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环(盐)罚字〔2019〕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4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秦山街道永兴村的海盐八达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纺织印染加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锅炉正在使用,配套有10t/h导热油蒸汽锅炉1台,使用成型生物质颗粒作为燃料,锅炉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本局委托嘉兴一中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在锅炉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对正在排放的废气进行监测,采集的样品经检测,低浓度颗粒物为37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当事人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本局决定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注册成立于2004年6月,当事人印染车间技改项目于2004年5月通过环评批复,环境现状评价报告于2014年6月通过备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9年4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本局于2019年7月16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19年7月18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2019年7月1日,公司已经停止生产,决定关闭公司。现在公司损失惨重,请求减免处罚。2019年8月19日,经本局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当事人已关停,决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贰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0
    决定机关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