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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环(盐)罚字〔2019〕5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4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盐县秦山街道永兴村的海盐八达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纺织染整加工,配套有10t/h导热油蒸汽锅炉1台,使用成型生物质颗粒作为燃料。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将生物质颗粒燃烧后清理产生的炉渣露天堆放于厂区东侧及南侧道路,共46.07吨,未设置炉渣专用场所,当事人涉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本局决定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04年6月注册成立,原名海盐永利来实业公司,当事人印染车间技改项目于2004年5月通过环评批复,环境现状评价报告于2014年6月通过备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9年4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本局于2019年7月16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19年7月18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从2019年7月1日起,公司已经停止生产,决定关闭公司。公司损失惨重,请求减免处罚。2019年8月19日,经本局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当事人已关停,决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0
    决定机关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