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盐环罚字[2018]5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
行政处罚内容 |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58号当事人:海盐八达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62534420K地址:海盐县秦山街道永兴村法定代表人:汪田法2018年4月2日,海盐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海盐县秦山街道永兴村的海盐八达印染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在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决定于2018年4月2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位于海盐县秦山街道永兴村,主要从事纺织品印染加工生产。当事人环境现状评价报告于2014年6月通过本局备案。目前印染产量每日20吨。当事人600万大卡导热油锅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13]59号文件要求于2016年底完成改用压缩性生物质清洁能源工作,并通过本局验收。2018年4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600万大卡导热油锅炉从2018年4月1日开始至检查之日使用燃煤。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新建、扩建燃煤(燃油)锅炉、炉窑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现有燃煤(燃油)锅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8年4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2、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3、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4、现场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2张;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的环境违法事实;5、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提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要求;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意见书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已通过本局备案;7、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小锅炉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盐政发[2014]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政发[2013]59号的通知;证明海盐县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现有燃煤(燃油)锅炉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的时间期限;8、锅炉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生物质锅炉烟气治理方案复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26 |
决定机关 |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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