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盐环罚字[2017]9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7年6月12日晚,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在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决定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位于海盐县秦山街道永兴村,主要从事纺织品印染加工生产。当事人环境现状评价报告于2014年6月通过本局备案。主要生产设备有高温高压喷染机11台,定型机3台,600大卡导热油锅炉1台,目前印染产量约20吨。当事人600万大卡导热油锅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13]59号文件要求于2016年底完成改用压缩性生物质清洁能源工作,并通过本局验收。2017年6月12日晚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600万大卡导热油锅炉从2017年6月2日开始至检查之日使用燃煤。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新建、扩建燃煤(燃油)锅炉、炉窑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现有燃煤(燃油)锅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7年6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2、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3、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贺利锋、生产管理施顺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贺利锋、生产管理施顺大法身份;3、现场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的环境违法事实;6、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提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要求;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意见书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已通过本局备案;8、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小锅炉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盐政发[2014]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政发[2013]59号的通知;证明海盐县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现有燃煤(燃油)锅炉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的时间期限;8、锅炉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生物质锅炉烟气治理方案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导热油锅炉使用及烟气治理情况;9、裁量系数确定表1份;证明自由裁量计算情况。本局于2017年8月11日告知当事人违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22 |
决定机关 | 县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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