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光环钢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0160****72XY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徐商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苏0311执29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日期 2021-03-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4年9月3日的利息数额为616863.08元,自2014年9月4日起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逾期利率分别计算利息、逾期罚息、复利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之日止);二、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70000元;三、被告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市万和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徐州光环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徐勤虎、王涛对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11责任;被告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市万和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徐州光环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徐勤虎、王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保证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30元,由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市万和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徐州光环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徐勤虎、王涛共同负担[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市万和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徐勤虎、王涛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