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新公(南)行罚决字[2016]1158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擅自进入限制通行区域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9月22日晚上,嵊州市震凯运输有限公司安排浙DH2721重型厢式货车运输危险化学品铵油炸药从浙江绍兴嵊州出发运至福建霞浦,途径G15W常台高速,未经报告擅自进入了新昌至白鹤段危险化学品车辆禁止通行路段。2016年9月22日晚上,该车行驶至G15W常台高速上行方向282KM+800M处被执勤的高速交警绍兴支队二大队民警查获,经查该车存在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查获后移交新昌县公安局处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嵊州市震凯运输有限公司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0-12 |
决定机关 | 新昌县县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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