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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袍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力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力天集团有限公司)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绍兴市袍江新区袍中路丁港2号路交叉口的绍兴力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绍兴力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袍江新区大队 2017年1月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06
    决定机关 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袍江新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曹绍国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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