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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1****59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3民初37042号
    案号 (2020)粤0303执148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日期 2020-07-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91208618914】。解除原告樊友佳、袁友军与被告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签订的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路雅馨居409号房(房产证号为: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09451号)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被告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樊友佳、袁友军购房款人民币547569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951962.8元; 驳回原告樊友佳、袁友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9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人民币23161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人民币2329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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