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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饶市信州区百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江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08641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信民二初字第239号(2014)信民二初字第239号
    案号 (2015)信执字第000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24
    发布日期 2015-04-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解除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省上饶市军分区离职干部休养所与被告上饶市信州区百利小额货款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3月1日所签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上饶市信州区百利小额货款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省上饶市军分区离职干部休养所离职干部休养所房租合计208983元。3、被告上饶市信州区百利小额货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十日内将可移动资产搬出将承租的房屋交还给离职干部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省上饶市军分区离职干部休养所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省上饶市军分区离职干部休养所,如被告未在10日内搬出,则按实际承租时间交纳房租。4、被告上饶市信州区百利小额货款股份有限公司交给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省上饶市军分区离职干部休养所租金保证金60000元,原告不予退还5、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省上饶市军分区离职干部休养所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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