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雄狮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郑宇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05616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4)深中法执恢字第0015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06-12 |
发布日期 | 2015-06-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圳市中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09年5月20日,尚欠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人民币4733939.37元,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雄狮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中机电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江苏雄狮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中机电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上海鑫和兴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中机电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深圳市赛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中机电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被告中机电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中机电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被告杨福兴对被告深圳市中机电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八、被告江苏雄狮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雄狮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鑫和兴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赛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机电投资有限公司及杨福兴对被告深圳市中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中机电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0438.64元,保全费人民币85520元,公告费人民币410元,由被告深圳市中机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雄狮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雄狮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鑫和兴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赛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机电投资有限公司、杨福兴承担连带责任。鉴定费人民币4400元,由被告江苏雄狮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元,江苏雄狮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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