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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国市凤形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63295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04民初6285号
    案号 (2019)皖0104执28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2
    发布日期 2019-09-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国市凤形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借款本息2422416.8元; 二、被告宁国市凤形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8月20日的资金占用费336389.8元,此后的资金占用费以2422416.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时止; 三、被告葛红兵对被告宁国市凤形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的上述一、二项借款本息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国市凤形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土地[宁国用(2010)第645号、宁国用(2011)第118号、宁国用(2011)第124号]、房产(房地权宁字第00028119至0002813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因设立的最高额抵押为本金1200万元,故本案优先受偿的债权与原告在(2016)皖0104民初1724号、(2017)皖0104民初6283号、(2017)皖0104民初6284号、(2017)皖0104民初6286号案件中就上述抵押物优先受偿的债权合计本金部分应不超过1200万元,超过部分债权不再就上述抵押物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746元,由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22元,由被告宁国市凤形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葛红兵负担289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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