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国市凤形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葛红兵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88172****542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民终04541号 |
| 案号 | (2018)沪0117执483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8-01 |
| 发布日期 | 2018-09-2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上海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国市凤形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朝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26,041元; 二、被告宁国市凤形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朝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326,041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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